2020年2月工资通知_工资发放日期通知_2020年工资发放通知

前 言

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伴随而来的长期防控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正常生产劳动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除医务行业、社区基层、外卖行业等少数行业在昼夜不停运作外,大多数行业的企业员工都因严格的防控措施而无法出勤上班2020年2月工资通知,有条件的企业采取了全员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部分企业无法远程办公或受疫情严重影响导致停产,其员工处于停工状态;此外,还有部分劳动者因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而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该如何发放?近日,上海高院、人社局发布了问题解答。

疫情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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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上海高院、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案例分析

如企业在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发放工资,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工资差额;但企业少发工资是受疫情或相关政策等客观影响,主观并无克扣工资的恶意,如员工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的,该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2021)沪01民终11970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魏某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疫情爆发初期,魏某出勤至2020年1月24日,之后春节放假,此后未在出勤。2020年2月、3月和8月、9月,魏某收到公司支付的部分工资(未按月足额支付);2020年4月,公司与工会提供了复工措施实施方案,76%的员工就上述方案表决签字,魏某未签字;直至2021年2月,魏某主张公司自2020年2月至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从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法院判决

就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差额。其中停工停产期间单位实际应付的工资为:停工停产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因本案中魏某在该期间内没有提供劳动,单位应当发放该期间的生活费。

就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主张,法院认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是由于疫情和国家政策所致,并非是单位恶意克扣工资或其他有悖诚信的情况2020年2月工资通知,因此在魏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结 论

受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员工无法按时出勤上班、企业停产停工的现象十分常见,如员工因感染肺炎需要隔离治疗的,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如员工受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出勤上班的,有条件远程办公的应当安排远程办公并正常发放工资;无法远程办公的,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休假,并按照假期有关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存在其他情况员工仍无法提供劳动或假期天数已用完的,企业应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发放工资(如在此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的,单位可按地区规定发放生活费)。

此外,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需缓发工资的,应积极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宜,取得员工的同意后可按照双方的约定缓发、少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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