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知识要点: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有不少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贷利率为月利率3%(相当于年利率36%),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却自愿按2%(相当于年利率24%)请求,为什么借款合同中明明白白的约定的是月利率3%,出借人却自愿按2%请求呢?其实,关键的原因还是法律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说说民间借贷利率都有哪些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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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的这个法律条文第一款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即该利率的红线是不超过年利率24%(相当于月利率2%)。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例如36%、48%的年利率),如果遇到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只能自愿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如果按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的,超过部分因不受法律保护月利率2%合法吗,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出借人承担的代价是对于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要自己承担,所以在实务中出借人对于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的,都会理智的自愿的放弃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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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说明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则可以按年利率36%计算。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简介总结:1、借款人还没有付利息的,最高可按年利率24%计算;2、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则最高可按年利率36%计算;3、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则超出部分可以请求借款人返还或抵扣借款本息。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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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平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31日被告杜某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平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未约定利息,张某平向杜某忠转账支付50万元,2016年9月3日杜某忠向张某平支付清偿23000元,但未约定是利息还是本金。2016年10月10日,杜某忠向张某平出具《付款计划》。根据该《付款计划》,如杜某忠一个月内清偿50万元,则无需支付利息;如杜某忠二个月内清偿借款,应按每月2%计付利息;如杜某忠超过三个月清偿借款,应按每月3%计付利息。

但是,到期后杜某忠未按上述承诺清偿债务。对此,张某平向法院起诉请求:杜某忠立即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1日计至清偿之日)。杜某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及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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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杜某忠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利息,但鉴于杜某忠在之后的《付款计划》中仍确认需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故法院对杜某忠于2016年9月3日清偿的23000元不作认定,不予抵扣张某平在本案中诉请杜某忠清偿借款本息。

根据《付款计划》,杜某忠超过三个月未还款,应按月利率3%自2016年10月10日计息,其中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标准,张某平自愿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张某平主张自2016年5月31日开始计收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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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某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刘锦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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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本案中,根据杜某忠书写的《付款计划》,如果杜某忠未在2016年10月10日前还款的,则按月利率3%(相当于年利率36%)计算利息,因为杜某忠未按时还款,则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有效,但是因月利率3%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标准月利率2%合法吗,所以张某平在主张权利是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有限制性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也说明了为什么高利贷放贷人员,在讨要逾期借款时为什么不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进行,主要是因为放贷人员所主张的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实现收取高额的利息,因此才会出现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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