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走账犯法吗_银行卡走账怎么判_银行卡给别人走账后果

只需出借银行卡就能日赚千元?你以为的“生财有道”可能迈进了犯罪的深渊。许多人认为银行卡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出卖、出借、出租是自己的自由,殊不知这样做,很可能变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工具人”。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初,闫某听说出借银行卡供他人“走账”使用可以获利,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报酬。2021年7月15日,闫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了农业银行银行卡,后在他人的带领下与苏某见面。苏某将其带到兴平市某酒店银行卡给别人走账后果,告知闫某可以再办一张银行卡,利益驱使,闫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16日,闫某办了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

之后闫某将农业银行银行卡及中国银行银行卡交给苏某,苏某将该两张卡交给他人使用,在他人使用过程中闫某配合人脸识别。涉案两张银行卡中电信诈骗被害人汇入资金共计34万余元。当日19时许,苏某向闫某支付报酬1700元,苏某获利400元。两人所得赃款均予以挥霍。案发后,苏某退缴非法所得400 元、闫某退缴非法所得1700 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银行卡给别人走账后果,而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从宽处理。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最终,被告人苏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闫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帮信”的忙不能帮,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卖、出借、出租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很可能使自己变成别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不仅会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使自己身陷犯罪的泥潭。(西安鄠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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