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8日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类新兴商业险种颇受追捧,但由其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成为关注焦点。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南安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副庭长张良程,张法官结合日前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2016年4月16日,杨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为其与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同意承保。

之后,保险公司便与杨先生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杨先生,保险人为某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某银行,贷款金额为35000元、保险费为17416.08元,分36个月付,每月还款本息1075.11元、保险费483.78元。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则视为投保人违约贷款逾期被代偿了要怎么处理,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包括原告垫付的赔偿款和被告的未付保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年化利率24%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同时,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当日,保险公司即向杨先生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为杨先生与某银行之间的贷款35000元承保。同年4月16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银行向其发放贷款35000元。

2018年3月6日,由于杨先生未按约偿还本息并支付保费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偿还本息17761.26元,同时收到银行出具的《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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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8日,保险公司诉至南安法院,认为杨先生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支付理赔款17761.26元、保费1875.53元以及违约金(以1429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止,按年化利率24%计算)。

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良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杨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起诉金额较高,其目前经济状况困难,希望能减免或延期还款,但保险公司代理人称调解权限已由公司指定,无法变更,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此后,经过张法官多番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先生分期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款、未付保险费及违约金合计27000元。杨先生应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7月间,于每个月21日前各还款2000元,于2022年8月21日前还款3000元,保险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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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贷款逾期被代偿了要怎么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产品,违约也存在较大风险:投保人(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的前提前退保,将导致被保险人的信贷损失风险上升;投保人(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后,将向投保人(贷款人)进行追偿。同时,投保人(借款人)的违约情况将被计入个人征信记录,对未来的贷款、就业等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签署保证保险产品时,应全面了解保险产品,仔细签阅保险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一旦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纠纷,应该选择正确的维权方法。此外,法官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时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降低消费者的融资成本。

法官释法:

1、什么是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张法官介绍,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消费者(借款人)在遇到有贷款需求、一时又无法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抵押担保等情形下,选择向保险人(保险公司)购买该类保险产品,以实现申请特定个人借款信贷。若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借款时,则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借人)赔付欠款本息,并取得向投保人(借款人)追偿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应由投保人(借款人)自愿购买,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

2、个人借贷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张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出借人)、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或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通过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机构或渠道办理。签署保证保险合同前,务必仔细、全面了解保证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谨慎签字,按需投保。

3、高额的保费是否合法合理?

张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若投保人(借款人)是自愿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那么,该保险合同应合法有效,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是合理合法的。

需要提醒的是,保费的多少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相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因此,消费者(借款人)即使有通过监管部门已批准的正规机构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可以选择,仍需合理评估个人贷款及投保需求。如产生纠纷,应通过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正规渠道解决。

4、保险理赔后就不用还款了吗?

张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若投保人(借款人)有逾期或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借人)理赔后,且取得对投保人(借款人)的代位追偿权后,投保人(借款人)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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