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发来的信息是真要起诉了还是催收手段_催收短信说起诉还留联系电话_催收员发的法院起诉信息

近些年来,中国公民长期遭受到各种“身份不明”人员利用手机、座机等通讯工具实施电话营销、电信诈骗、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但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使用的服务确是“通讯运营商”提供,就算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使用的是黑卡或互联网软件实施的犯罪行为,但终究提供服务的始终还是“通讯运营商”。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如果“通讯运营商”严格审核实名制信息,杜绝非正常运营黑卡等相关业务,严格把守非正常通讯业务的话,我们相信中国公民的生活会更安静一点,电信诈骗会更少一些、受害者受害的机会会更少一些。

其实,综合最近这几年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使用的“通讯业务”,通常以17、19、16等开头的手机号为辅助工具,短信诈骗一般以1068、1069开头为主,而这类业务的权限一般都掌握在“通讯运营商”的手上,然后,运营商在分包给其他公司,但是,其监管的责任仍然是“通讯运营商”,如果出现问题的话1069发来的信息是真要起诉了还是催收手段,“通讯运营商”就是未履行到监管的义务,其应该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说实话,在最近这些年里,我们发现电信诈骗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都是以手机号、座机号等“通讯运营商”提供的相关业务,试问一下,如果“通讯运营商”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的话,就算受害者被骗也可以通过手机号、座机号登记的相关信息追查得到,相对的来说,电信诈骗案件会更容易侦破,最关键的是,如果“通讯运营商”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的话,这些威胁短信就不会“满天飞”,就算受害者报警1069发来的信息是真要起诉了还是催收手段,通过1068、1069开头所审批的权限也能追查到使用该号码的主体,责任也会追究的更快,当然受害者的损失会降到最低。

特别在近些年,大量“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利用“通讯业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讨债、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而他们所利用的犯罪工具仍然是“通讯运营商”提供的运营服务,而当受害者将侵害者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或短信号码反映给运营商的时候,最终的解决方案却是开通拦截“高频”电话和拦截垃圾短信等相关业务。

但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如果“通讯运营商”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的话,这些所谓的“高频电话”和“骚扰短信”等,能骚扰到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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